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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张海北日用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98M1J4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陶山镇陶峰村(老人协会旁东首第一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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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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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647号
经查明:1、上述小青瓜(盐渍菜)即食类当事人从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员处进购,共进购3瓶,进购价格为10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2瓶,销售价格为12元/瓶。剩余1瓶因超过保质期销售被本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计货值12元。2、上述下饭菜(泡菜)当事人从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员处进购,共进购6瓶,进购价格为8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4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剩余2瓶因超过保质期销售被本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计货值20元。以上合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为32元。另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因票据遗失,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进购单据,单能提供与浙江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批次进购单证明其食品合法来源。
一、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小青瓜1瓶、下饭菜2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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