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敏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377946924X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铁东东商贸楼93-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04
(2021)内0403民初3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
郭**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3-08
(2021)内0403民初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
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08-06
(2020)内0403民初1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
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4
2019-09-30
(2019)内0403民初3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
刘**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8
2021-03-10
(2021)内0403民初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2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7-01
2021-10-30
(2021)内0403执2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2-05-09
2021-09-14
(2021)内0403民初3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30
2021-07-29
(2021)内0403民初3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8-30
2021-06-25
(2021)内0403民初2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5-04
2021-02-05
(2021)内0403民初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5-04
2020-07-20
(2020)内0403民初22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与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36.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5-04
2021-04-06
(2021)内0403民初10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4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1-29
2020-12-02
(2020)内0403民初4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1-29
2020-12-07
(2020)内0403民初42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元市监处罚〔2025〕326号
赤峰春和园艺有限公司网站链接:http://www.huahuiseed.com,当事人网站上宣传波斯菊、三色堇种子时使用了“首选品种”“最佳品种”等广告语。经查,该公司2017年9月后未再进行更新与管理,由于人员变动频繁,密码早已不记得了,当事人尝试多种方式登陆,始终未能成功登陆公司网站后台,故未能将广告删除。上述广告由公司工作人员编辑后上传的,无广告费,无销售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案件事实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30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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