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晨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178982320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州市荆沙路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04
2019-04-15
(2018)鄂0582民初1079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26
2018-03-22
(2018)鄂05民终2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30
2017-11-10
(2017)鄂0582民初103号之四
企业借贷纠纷
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15
2017-05-05
(2017)鄂05民辖终68号
当阳市佳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二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14-01-20
2014-01-20
(2014)鄂沙市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与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非诉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为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向农贸市场内商铺提供转供电服务,当事人未标明收费标准。当事人名下有两块电表,户头号分别为:4206879038566、6879038566,户名:荆州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均按照1.1元/度向市场内商铺收取电费,具体收费明细如下: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28275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及日常市场维修用电9800度,商铺用电18475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84元/度,多收取电费4803.5元;
2、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29312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及日常市场维修用电9500度,商铺用电19812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83元/度,多收取电费5349.24元;
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27183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及日常市场维修用电8900度,商铺用电18283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81元/度,多收取电费5302.07元;
4、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30624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及日常市场维修用电7898度,商铺用电22726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8元/度,多收取电费7272.32元;
5、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23600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及日常市场维修用电10288度,商铺用电13312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7元/度,多收取电费4392.96元;
6、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25369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及日常市场维修用电15386度,商铺用电9983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5元/度,多收取电费3494.05元;
7、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40543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及日常市场维修用电12580度,商铺用电27963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6元/度,多收取电费9507.42元;
8、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31242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日常市场维修用电12255度,商铺用电18987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46960缴纳电费单价为0.76元/度,多收取电费6455.58元;
9、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28141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日常市场维修用电17882度,商铺用电10259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6元/度,多收取电费3488.06元;
10、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26140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日常市场维修用电13682度,商铺用电12458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4元/度,多收取电费4484.88元;
1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23007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日常市场维修用电13112度,商铺用电9895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4元/度,多收取电费3562.2元;
12、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34959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日常市场维修用电20302度,商铺用电14657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2元/度,多收取电费5569.66元;
13、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47283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日常市场维修用电36264度,商铺用电11019度,当事人是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同期实际向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2元/度,多收取电费4187.22元;
14、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白云桥智慧农贸市场共使用37749度电,市场内公共、办公、日常市场维修用电15300度,商铺用电22449度,当...[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规定,2022年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第三条:“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四条:“转供电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示的内容,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价格规定进行查处”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电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属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积极清退,减轻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即没收违法所得11222.74元。
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