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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盛泽泸州老窖专营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正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146LQP2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民中小区3号楼4单元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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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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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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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2024〕3号
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当事人购进240瓶侵权汾酒,收货地址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大街521号盛泽酒业,与该门店的营业执照、牌匾符合;经当事人供述购进该酒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因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当事人虽然没有达成出售的情节,但从其购进该产品的开始目的就是经营获利。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侵权商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该批次酒在物流站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尚未造成社会影响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我局案审会认为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并提供对侵权商品的来源信息,并且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及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利用微信购买侵权汾酒情况说明、因发现及时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危害后果产生,综合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考虑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现场核查和询问,其确认的货值金额7200元为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说明,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依法没收侵权汾酒240瓶。2、处违法经营额一半罚款,共计36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36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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