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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楚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叙光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ERRD84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9006206256)。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41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026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2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1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情如下: 一、在后厨储物间货架最底层发现4袋“黄飞红牌”香脆椒,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8g/袋; 二、在厨房操作台摆放调料区域发现1罐已开封使用的“安馨大厨牌”香辣蟹黄粉丝酱,生产日期:2025年1月7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称重剩余0.835千克; 三、在大厅冰柜第四层发现“金龙泉牌”冰晶纯生啤酒: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的10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5日的2瓶,保质期:180天; 四、在厨房进门右侧发现“金龙泉牌”冰晶纯生啤酒3件(12瓶/件,其中1件已开封,已使用1瓶),现场清点共计35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保质期:180天。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和食品的相关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计算货值金额,结合现场查获涉案食品的数量、规格及市场价格综合情况,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和食品的使用记录,无法确定上述过期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具体数量以及在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使用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黄飞红牌”香脆椒4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8g/袋)、“安馨大厨牌”香辣蟹黄粉丝酱1罐(生产日期:2025年1月7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称重剩余0.835千克);2、罚款9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龙泉牌”冰晶纯生啤酒47瓶(净含量:488ml/瓶,其中2瓶生产日期为20250705,10瓶生产日期为20250725,35瓶生产日期为20250512,保质期:180天);2、罚款1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黄飞红牌”香脆椒4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8g/袋)、“安馨大厨牌”香辣蟹黄粉丝酱1罐(生产日期:2025年1月7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称重剩余0.835千克)及“金龙泉牌”冰晶纯生啤酒47瓶(净含量:488ml/瓶,其中2瓶生产日期为20250705,10瓶生产日期为20250725,35瓶生产日期为20250512,保质期:180天);2、警告;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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