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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志远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凡一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DNPTFB2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广场路社区西门经济园区和谐路2号(2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0
(2026)鄂0984民初94号
劳动争议
成*
汉川志远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汉川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5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美团平台合作代理服务商,承担汉川市域内入驻商户运营指导、店铺数据维护、平台考核指标达成等相关工作。自2024年1月至2026年5月,当事人为顺利完成美团平台下达的区域商户活跃度、线上交易量、店铺好评率等考核指标,规避平台考核处罚、维持自身美团代理服务商合作资质及业务权限,刻意策划、主动组织、实施系统性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是组织虚假订单交易。本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核查当事人内部工作群聊天记录、调取内部业务工作表格,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实当事人作为美团平台合作代理服务商,利用其对辖区入驻餐饮商户的业务服务及管理管控地位,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刷单炒信,虚构网络消费订单交易。具体方式包括:安排内部员工使用个人手机在线上店铺直接虚假下单;组织员工利用个人社会关系,联系亲友无偿参与虚假下单;要求辖区入驻商户开展店铺互刷。上述刷单行为并非常态化开展,仅在当事人月度业务指标未达标、无法满足美团平台业绩考核要求时组织实施,年均约开展3次。所有涉案虚假订单均无真实商品交付及真实消费者实际消费行为支撑,系完全虚构的网络交易订单,以此虚增相关商户线上店铺成交量。 二是实施空包虚假履约。本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当事人内部工作表格资料发现,相关工作表格备注栏明确记载有“为保证配送轨迹花费的包装袋、矿泉水、纸巾等物料成本”相关内容。通过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实当事人为规避美团平台风控核查、制造线上订单真实交易的虚假外观,对全部刷单订单统一策划、统筹安排空包发货操作。由外卖骑手投递不含真实餐品实物的空白包裹,人为生成虚假配送物流轨迹及虚假订单签收记录,刻意伪造从下单、配送至签收履约的完整交易流程闭环,以此蒙蔽平台风控审核系统,掩盖其无真实消费、无真实商品交付的刷单炒信违法行为。 三是炮制发布虚假好评。本局在案件核查过程中,调取当事人内部工作群聊天记录查实,其单位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工作群内明确交流“刷好评”相关操作内容。经对相关涉案人员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在组织实施虚假订单刷单的同时,统一指导、要求全部刷单参与人员,在虚假订单显示签收完成后撰写发布虚假好评,刻意美化商户餐品质量与服务体验,虚构店铺优质经营口碑,误导平台算法流量分配以及消费者消费判断。受现有技术核查手段客观局限,无法精准甄别区分普通消费者真实好评与人工炮制的虚假好评,亦不能统计核定涉案虚假好评具体数量。 经查,涉案周期内,当事人累计组织虚假订单3730笔,累计成交金额442247元。上述刷单炒信行为均由当事人主动策划、自主组织并实施,违法主观故意明显,行为具有组织性、持续性、规模化特征。 另查明,2024年4月8日,汉川市餐饮经营户曾某整体受让取得一处餐饮门店后,依法完成线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主体变更手续,曾某拟在美团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新开设线上经营门店用于线上经营。因美团平台系统规则限制,同一经营资质无法重复绑定、复用至多家线上门店,且曾某为继续享受原有老店铺的平台结算优惠待遇,主观上刻意未对原经营者名下历史线上老门店办理注销解绑手续,导致其新门店的资质申报材料持续被美团平台系统驳回,无法正常完成新店资质核验与上线结算。后续为解决新店资质无法通过审核、平台账户冻结导致经营款项不能正常提现的问题,曾某联系当事人业务对接人员陈某,请求协助处理平台资质审核相关事宜。 陈某原系当事人在岗业务拓展专员,承担辖区餐饮商户入驻对接、资质材料上传、线上店铺运维等工作职责,已于2026年6月30日离职。为使曾某能够继续享有原老店铺的结算优惠,陈某未按照平台规则办理老店铺注销手续,也未通过正规合规途径处置商户入驻障碍,同时未将该异常情形向公司管理层上报,刻意隐瞒相关情况实施私自违规操作。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4月28日,擅自将其他餐饮经营主体的食品经营资质及身份材料,违规上传至涉案老店美团平台公示板块,以此规避美团平台资质核验机制,解除门店结算冻结限制,帮助曾某违规维系线上门店经营。该冒用资质、违规入网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直至2026年6月10日,本局核查处置后涉案店铺才被关停,最终造成曾某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持有两个美团团购账户开展经营的客观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美团平台合作代理服务商,负有对辖区入网餐饮商户资质材料审核、员工业务操作监管、入驻资料复核把关的主体管理责任。当事人未建立健全商户入驻资料复核、员工操作核查的内部管控机制,未对员工陈某上传的商户资质材料开展二次审核、复核查验工作,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并制止员工冒用他人经营资质协助商户入驻的违规行为。在明知平台严禁虚假申报、冒用资质入驻的管理规定前提下,因内部审核监管缺位、岗位把关流于形式,致使虚假、冒用资质材料成功上传并通过平台公示,放任涉案商户以违规状态双线入驻、叠加经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罚款人民币140000元(拾肆万元整)。   对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拾伍万元整)。
15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