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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卫东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7MA6KWHNA5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8
(2024)苏0413民初87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
江苏火星石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8
(2023)云0127民初37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嵩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嵩处罚〔2026〕48号
2026年3月26日,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云市监交办(2026)28-1号],通知书将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未能在2026年2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的上报一案交由我局管辖,要求我局依法处理。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本案案件来源作了登记。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2026年4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16号从事从事检验检测服务。2025年10月09日当事人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 L12636),具备承担证书附件所列整车;车用发动机;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电动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厢式运输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服务能力,生效日期: 2025-10-09,截止日期: 2031-10-08;2025年09月11日当事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50008348312,检验检测能力为整车、车用发动机、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发动机总成及辅助系统、附件;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厢式运输车;发动机总成及辅助系统、附件;发证日期:2025年09月11日,有效期至:2031年09月10日。当事人为法定的强制性产品整车、车用发动机、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电动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厢式运输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服务能力的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必须于2026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期间,当事人为更好地适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开展了内部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工作,涉及法人变更、岗位设置优化、业务流程重组等内容。在架构调整过程中,重新调整了人员分工及人事变动,原负责年度总结报告撰写、汇总及上传的专职工作人员因岗位调动,不再承担该项工作任务,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完成《制定实验室年度报告(2025年度)》的全部编制及内部审核工作。2026年2月15日新接手该项工作人员登录系统时,系统无法传输年度报告文件;2026年2月28日再次通过系统上传年度报告时,系统已关闭报送通道,无法完成年度报告的线上提交,未能在2026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工作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法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信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
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
210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