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黎明 | 注册资本:4024.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95574058471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5199号1至3层1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2025)吉0302民初13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四平市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
2020-10-22
(2020)吉民再376号
劳动争议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19-09-10
(2019)吉0302民初1518号
劳动争议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4
2019-09-10
(2019)吉0302民初1518号
劳动争议
郑*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9
(2019)吉0302民初1518号
劳动争议
郑*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6
2019-08-21
(2019)吉0302民初1518号
劳动争议
郑*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7
2019-04-01
(2019)吉0302民初41号
劳动争议纠纷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8
2019-03-19
(2019)吉0302民初41号
劳动争议纠纷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
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9
2020-11-20
(2020)吉民再376号
劳动争议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与郑*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11
2020-07-30
(2020)吉民申1412号
劳动争议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与郑*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30
2020-07-30
(2020)吉0302执393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郑*与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30
2019-11-30
(2019)吉0302执846号
劳动争议纠纷
郑*与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01
2019-11-20
(2019)吉03民终1497号
劳动争议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与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6
2019-09-19
(2019)吉0302民初1518号
劳动争议
郑*与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8-21
2019-04-03
(2019)吉0302民初41号
劳动争议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与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6459.49元
民事案件
8
2019-07-02
2019-06-24
(2019)吉03民终734号
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与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36912.7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6〕37号
2025年12月1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五分局向市局提出《关于燃气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界定的问题请示》,2025年12月18日收到《关于公用管道全面检验结论报告的情况说明》,上述压力管道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6日。
经查,上述四条燃气管道正在使用,当事人因漏检了,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定期检验的申请。当事人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的燃气管道的行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配合市燃气专班到四平润发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门站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公用管道全面检验结论报告四份(报告编号:2021-DD2-10-258、报告编号:2021-DD2-10-259、报告编号:2021-DD2-10-260、报告编号:2021-DD2-10-261),下次全面检验日期为2025年11月。上述四条燃气管道至检查时处于超期未检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四市监特令〔2025〕西五第00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压力管道,到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025年12月1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五分局向市局提出《关于燃气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界定的问题请示》,2025年12月18日收到《关于公用管道全面检验结论报告的情况说明》,上述压力管道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6日。
经查,上述四条燃气管道正在使用,当事人因漏检了,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定期检验的申请。当事人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的燃气管道的行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16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2
四西城处罚决﹝2025﹞RQB02号
2025年11月27日至30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二组对吉林省开展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在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在四平市铁西区北环路平西乡太平沟10队经营的天然气门站“门站工艺装置区内电源接线盒的线缆套管接头损坏导致线缆裸露,加臭机内电源线缆套管不合规且线缆裸露,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影像资料、《询问笔录》、四平市铁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四平市润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隐患的交办函》(四铁西安委办函〔2025〕76号)等为证。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35,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四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