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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九禾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三春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5XA7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分水镇交通大道1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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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18号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2日从汉川市录丰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灌氮-N黄腐酸钾螯合氮液“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规格:净含量600克/瓶,标示总氮量350g/L、氧化钾20g/L)共计120瓶,产品进货单价5.5元/瓶,进货总金额660元,门店对外零售定价10元/瓶。 截至2026年5月18日本案现场核查及强制措施实施当日,该批次产品仅抽检取样1瓶,剩余119瓶全部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区域,未对外开展任何销售经营行为,无流通入市情形,全部未销售产品已被本局依法扣押。 经本局核算,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本案无违法所得,涉案批次产品整体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 当事人在农资产品经营过程中,将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制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案涉行为已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行为作一般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119瓶不合格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规格:净含量600克/瓶,标示总氮量350g/L、氧化钾20g/L); 2、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400元整。
24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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