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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超奇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卓玮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0MADRN1QP3R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新路104号附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丰都市监处罚〔2025〕110号
经查:2025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检疫日期2025年1月23日)进行抽样,共抽取样品2.42公斤(含备样1.16公斤)。此样品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样品检验。该批龙眼共计11.5公斤(含包装箱),销售价格35.6元/公斤(会员价33.6元/公斤),货值金额409元(11.5公斤35.6元/公斤=409元,包装箱不计重)。经查:2025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检疫日期2025年1月23日)进行抽样,共抽取样品2.42公斤(含备样1.16公斤)。此样品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样品检验。该批龙眼共计11.5公斤(含包装箱),销售价格35.6元/公斤(会员价33.6元/公斤),货值金额409元(11.5公斤35.6元/公斤=409元,包装箱不计重)。2025年2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5SR01688)。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二氧化硫(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0.09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检验结果,现场无此批次龙眼,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除本局抽取的样品2.42公斤(样品费用83.12元),其余销售部情况无记录。损坏的由当当事人销毁处理,但同样无记录。据此该批龙眼销售收入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没有记录该批龙眼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进货凭证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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