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新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新球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BT6EC35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相思湖北路96号西城大学府1栋、2栋、6栋、7栋一层内商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4〕70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17日起,与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专柜联营合同书》,在当事人店内设立腊味专柜,双方实施专柜联营,由当事人提供场地、设施等经营条件,并由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派员自行负责专柜产品的上货、补货、撤货等管理工作。当事人与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约定采用“营业额抽成”的方式结算货款,从销售额中按比例进行扣点作为利润,其中促销商品扣点率为7%,非促销商品扣点率为14%,并对货架折旧、标价签等等费用进行扣除后,其余款项向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上述5款腊肠预包装产品,是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开始向当事人供货,至我局执法检查当天,当事人所有销售过的上述5款风味腊肠预包装产品的外包装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产品的外包装均一致。由于采用联营方式合作,当事人未向供货商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索要并且保留进货单据,仅能提供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资质证照材料以及腊味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商江门市江海区德信腊味加工场的资质证照材料,但没有产品合格证,也未建立进货台账,不清楚腊味产品的购进数量,即未能完全履行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店内腊味专柜销售的上述5款标称生产商(制造商)为江门市江海区德信腊味加工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德信腊味加工场)的腊肠产品的供应商均为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曾与江门市江海区德信腊味加工场合作,从江门市江海区德信腊味加工场购进其生产的散装腊肠,但双方合作关系已于2023年12月终止,江门市江海区德信腊味加工场最后一次向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其生产的腊肠的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2024年8月19日,我局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有关事项的函》(南市监函〔2024〕1458号)请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并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复函中江门市江海区德信腊味加工场表示上述5款腊肠产品非其生产,产品标签也并非其提供,且其从未允许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5款腊肠产品使用其企业信息。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承认上述5款腊肠产品是其从别家企业购进散装腊肠产品后自行分装,并擅自贴上标称生产商为江门市江海区德信腊味加工场的标签后,再配送至当事人店内陈列销售。我局已对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当事人与南宁淦隆商贸有限公司专柜联营的上述5款腊肠产品,涉嫌属冒用他人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系统销售信息统计截图进行统计计算,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8月7日执法检查当天,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款腊肠产品:货值金额为2822.15元,违法所得为129.82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冒用他人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进货查验履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上述12.09kg东莞大粒肠、7.51kg鲜肉条肠、3.57kg加瘦腊肠、0.472kg鲜肉珍珠肠、52袋(200g/袋)风味咸肠;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9.82元;
4.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29.8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2
桂南市监处罚〔2024〕51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从南宁市百佳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6.55元/包的价格购进“加加鸡精”共25包,购进次数为1次,即投诉举报人投诉批次(生产日期:2022年2月18日,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200g),共销售超过保质期加加鸡精数量:5包,销售价7.8元/包,现场检查时未见货架上有上述规格的加加鸡精在售。经认定:上述加加鸡精的货值金额为39元,违法所得为39元。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何长春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6个品牌预包装食品,即何长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6个品牌过期食品。即:①创奕美味扁桃仁数量:1包,零售价:14元/包,货值金额14元,违法所得14元。②旺旺嫩布丁香甜芒果味果冻数量:1包,零售价:9.5元/包,货值金额9.5元,违法所得9.5元。③腾哥魔法辣丝数量:1包,零售价:2.9元/包,货值金额2.9元,违法所得2.9元。④新榕园网红版半边梅,数量:1包,零售价:4.9元/包,货值金额 4.9元,违法所得4.9元。⑤思宏香酥灰枣数量:1包,零售价:9.9元/包,货值金额9.9元,违法所得9.9元。⑥创奕七彩Q糖数量:1包,零售价:3元/包,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
(三)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主动向我局提交王计华、程宝全、申亚坤、王会勇,4人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状中涉及的超过保质期的4个品牌的预包装食品,即:①养乐多乳酸菌数量:1包,零售价:17.8元/包,货值金额17.8元,违法所得17.8元。②创奕甜话梅数量:1包,零售价:5元/包,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③健力宝牌青提味运动饮料数量:1瓶,零售价:5.8元/瓶,货值金额5.8元,违法所得5.8元。④新榕园网红版半边梅,数量:1包,零售价:4.9元/包,货值金额 4.9元,违法所得4.9元。
(四)因创奕美味扁桃仁、创奕甜话梅、旺旺嫩布丁香甜芒果味果冻、腾哥魔法辣丝、新榕园网红版半边梅、思宏香酥灰枣、创奕七彩Q糖、养乐多乳酸菌、健力宝牌青提味运动饮料进货次数不唯一,当事人销售系统无法统计销售上述品牌过期食品的数量,故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量应按照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小票显示数量计算,因当事人未收到程宝全购买小票,故健力宝牌青提味运动饮料按照程宝全民事起诉状显示支付价格计算。王计华购买的半边梅与何长春购买的新榕园网红版半边梅是同一品种。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落实整改,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其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即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总额,共计货值金额116.7元,违法所得116.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6.7元(大写:壹佰壹拾陆元柒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