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忠 | 注册资本:17800.0016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8020734203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美和园东区2号楼10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6
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5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瑞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0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2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康**,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5
2025-05-06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李**,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6
2025-04-10
(2025)京0106民初423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0
(2025)京0106民初423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8
2025-02-20
(2025)京0106民初423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9
2025-02-20
(2025)京0106民初423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15
(2023)京74民初2216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方*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7
(2025)京0108民初7579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瑞创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8
(2025)京0109民初749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高**
裁判文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9
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7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瑞创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4
(2025)京0106民初423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郭**,康**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6
2025-04-02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5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郭**,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9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9
2024-07-10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0
2023-12-24
(2023)京0105民初3466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喜七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小悦城分公司,北京喜七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6
2023-03-12
(2023)京0115民初450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04
2023-04-25
(2022)京0108民初47855号
劳动争议
胡**与北京启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8-03
2023-07-26
(2023)京02民终973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8-03
2023-05-22
(2022)京0111民初12382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786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7-21
2023-04-14
(2023)京0112民初70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7-21
2023-04-14
(2023)京0112民初69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32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6-22
2023-03-16
(2022)京0107民初461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15.00元
民事案件
8
2023-06-12
2021-12-22
(2021)京0115民初7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3-06-12
2022-06-24
(2022)京02民终4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世尊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5-06
2022-10-26
(2022)京0115民初64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海龙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111.7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朝市监处罚﹝2025﹞5292号
经查,“小悦城”供暖收费属于《北京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范畴。当事人2011年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约定当事人在该处运营供暖平米数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在取得所有权证前以开发商委托专业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当事人为“小悦城”供暖初始,与业主签署供暖协议,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当季单价进行收费。直至2019-2020供暖季(以下简称“19-20季”及类推)前,当事人在“小悦城”供暖收费价格均符合政府定价相关规定。 2019年11月“1545号文”发布后,当事人在“小悦城”供暖依然延续此前执行的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乘以前一季所执行单价8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并主张“小悦城”所有房屋均存在加装隔层改变房屋结构呈现双层格局,应将房屋内部二层面积计入供暖面积。当事人于2021年安排测绘公司对“小悦城”部分“代表房屋”,测绘加装隔层的“二层面积”,后将“小悦城”所有收费房屋,分别套用格局、面积与之相同的“代表房屋”,以房屋原本建筑面积加上测绘“二层面积”之和,得出新的“供暖面积”,乘以“4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价格计算供暖费。在该收费标准下,当事人以退款和冲抵等形式实施了对19-20季、20-21季两个供暖季的退费。该收费标准,当事人一直沿用至2024年10月前。 另查明,当事人与各业主,除在业主购房初期签订供暖协议外,自“1545号文”发布,至此后测绘并改变收费标准,再到2024年10月前,均未再与业主就变更供暖面积重新签订供暖协议,未就变更供暖面积收费事宜具体征询过业主意见或进行过相关约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开始对部分业主进行22-23季至24-25季共三个供暖季的退费。当事人主张该三个供暖季时间段的收费标准应依据“《关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管发〔2022〕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中描述的“在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外,对于部分特殊用热需求的房屋”(安装阁楼、闷顶、跃层的房屋),按阁楼(跃层)面积的50%来计算“小悦城”房屋内“加装二层”部分的供暖面积。当事人对前来办理该次退费的业主,以房屋建筑面积与“代表房屋”“二层面积”的50%之和计算供暖面积,乘以“4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单价计算该三季供暖费,并以转账打款或冲抵24-25季供暖费用的方式完成退费。 我局就“小悦城”供暖收费所涉及的法规政策、供暖面积计算、建筑房屋等问题,向市发改委、朝阳区发改委、市城管委供热办公室、规自委朝阳分局、朝阳区房管局等部门发函协查。结合相关部门答复内容以及“小悦城”规划图纸、《房屋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小悦城”提供供暖服务并按面积收费,须执行“1545号文”所规定的政府定价:4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同时须符合该通知规定:“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一倍”“自2019-2020年采暖季起执行”。并认为,“17号文”非规范性文件,不可作为突破政府定价的计算依据。因此,当事人在“小悦城”自19-20季至24-25季供暖收费,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在调查取证环节,经核对当事人财务系统数据、账目票据中大量存在只体现“小悦城供暖收费”项目名称和短时间内多个收费回款总金额,而无法体现具体房屋涉及具体供暖季收费金额的情况。当事人所提供的其在“小悦城”2号楼、3号楼19-20季至24-25季供暖季的收费记录(“小悦城”共有1、2、3号楼,其中未发现1号楼的供暖收费记录),由当事人供热收费系统上的数据(截至2024年12月19日)复制和汇总形成,需进一步核对相应原始财务票据,但自2025年2月起,当事人未再能配合我局相关核查工作。我局后续通过向“小悦城供暖收费维权业主群”内发送数据并接收反馈,实地走访房屋,与物业公司沟通,咨询附近房屋中介公司,拨打可获取联系方式的业主电话等末端调查途径,向业主方核对当事人的收费情况。经了解,当事人开具票据存在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实际供暖也涉及折扣商议价格、热损费、不收费房屋等情况。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该六季中,存在两次调整收费标准产生的退费、冲抵、配平情况。因此,我局在诸多复杂因素和事实前提下,穷尽各类调查手段取证核实,认为当事人前期提交的收费记录可以反映真实供暖交收费金额。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将汇总提炼收费记录的表格,及有关《询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未收到当事人不同意见反馈。 综上,我局依据政府定价标准计算当事人各季对各房屋收费较应收价款高的情况,截至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在“小悦城”2号楼、3号楼自19-20季至24-25季的六个供暖季共多收供暖费价款3614372.79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47482.14元。
2747482.14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