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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新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慈灿注册资本:3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21MA31YE2T7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霞浦县京华路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霞市监处罚〔2025〕1-1022号
根据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霞检检建受〔2024〕18号)内容显示,当事人存在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10月12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2日向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通相应的银行对公账户后,法定代表人张慈灿将上述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整套材料出售获利。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慈灿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处罚。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慈灿于2021年12月15日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废止日期之前(2022年3月1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规定的处罚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更为严重,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定性处罚。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慈灿使用自己身份证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进行出卖获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的规定,构成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鉴于法定代表人张慈灿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刑罚,根据《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霞检检建受〔2024〕18号)》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许可证件
0.00元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10-1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