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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高氏中医康复理疗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玉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82MAELUYP82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首占村农贸市场街27号1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长市监首处罚〔2025〕23号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理疗推拿店,为招揽生意,于2025年6月开业期间委托他人制作了2面广告宣传海报及条幅,张贴设置于店内。当事人在广告海报中宣传“祖传秘方、百年传承”“效果代替语言、疗效见证奇迹”、“火疗 对高血压有治疗效果”,却无法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佐证。当事人提供的理疗推拿服务及使用的产品并不具有治疗上述疾病的功能,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违法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200元,即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费用为200元。案发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广告内容宣传海报及条幅拆除。 案件性质: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无)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1中从轻情节“C. 广告费3万元以下,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600元。
-
-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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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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