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群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树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3MA3BYCD97L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燕家庄村东2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7
(2024)鲁1323民初135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沂水群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张**,刘**
沂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5年7月24日,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标示山东达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黑谷物饼(酥性饼干)(生产日期:2025-01-01)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样品进行初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复检,两次检验检测结论均为: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5日,我局对山东达芙园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提出认为被抽样产品“五黑谷物饼(酥性饼干)”项目不合格原因是由经销商“沂水群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储存不当造成的。2025年11月3日我局收到禹市监案移〔2025〕097号《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移送函明确了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五黑谷物饼(酥性饼干)”是禹城市房寺中心供销合作社批发部从沂水群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5年11月3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2025年1月5日从山东达芙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的不合格产品“五黑谷物饼(酥性饼干)”20箱,进货价格为每箱44.00元。2025年7月9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给了禹城市房寺中心供销合作社批发部,销售价格为每箱48.00元,货值金额960.00元,获取销售所得80.00元。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产品标签标注“贮存方法:宜放置清洁、通风、干燥、无污染处,避免高温阳光直射”。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因工作人员疏忽,未仔细查看标签内容,全部存放在了该公司经营场所东南角靠窗处,未采取避免高温阳光直射的措施。当事人在了解到上述产品的不合格情况后,立即对经营场所进行了改造,现已悬挂了窗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教育,严格按照标签标示的贮存方法存放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没款合计10080.00元(大写:壹万零捌拾元整)。
1000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