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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桂标早餐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桂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6MADMM6YR4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兴仁镇新十字路口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6〕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为两天换一次,极性组分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为煎炸食物时用油更换不及时,反复使用造成的。2026年6月10日抽样人员在丹寨县桂标早餐店抽样的煎炸过程用油是该店正在用来炸油条的油,抽样人员从炸油条的锅里共抽取了1kg的油,付款10元,剩余的煎炸用油当事人在使用过后已倒掉。 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购食材时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再查明,当事人案发时用于煎炸食品的食用油,在抽样检验时抽样人员依法支付样品费人民币10元。该10元系涉案煎炸用油在案发时的实际交易单价。本案涉案煎炸用油的货值金额按实际交易单价计算,即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关于违法所得:当事人向抽检机构提供不合格煎炸用油并收取10元样品费,该款项系基于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应计入违法所得基数。 因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涉案煎炸用油的进货票据等有效证据,无法证实合法必要支出,故本案违法所得不予扣除,计算违法所得为10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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