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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长缘食品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洪高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1MACDHF91XW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办路家湾村六组43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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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灞市监处罚〔2026〕63号
2026年4月22日,2026年4月28日,我局分别接到朱亚龙、朱雨彤关于当事人生产的“春饼”配料中的“复配蓬松剂”未展开标识的投诉举报。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成品库中未发现投诉举报产品,在其产品包材库发现两种春饼包装袋,两种产品包装袋配料不同,两种包装袋标签配料如下:1、“产品名称:春饼,产品分类:谷物粉类制成品,配料:小麦粉、生活饮用水、玉米淀粉、杂粮淀粉、谷朊粉、食用盐、植物油、酵母、食品添加剂(丙酸钙、丙酸钠、复配蓬松乳化剂)”该包装袋现场有57捆零96个,100个/捆;2、产品名称:烫面春饼,配料:小麦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植物油、圆态复合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丙酸钙、丙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钙、磷酸三钙、焦磷酸二氢二钠、黄原胶、食用玉米淀粉)),该包装袋现场有600捆,100个/捆。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当事人制作(配料:小麦粉、生活饮用水、玉米淀粉、杂粮淀粉、谷朊粉、食用盐、植物油、酵母、食品添加剂(丙酸钙、丙酸钠、复配蓬松乳化剂))的包装袋6000个,后期发现配料中复配蓬松乳化剂未按照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包装袋(以下简称老包装)。于2026年6月20日制作(配料“小麦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植物油、圆态复合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丙酸钙、丙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钙、磷酸三钙、焦磷酸二氢二钠、黄原胶、食用玉米淀粉)))”的包装袋85050个(以下简称新包装),两种标签的包装产品生产工艺相同。老包装产品流入市场因为新包装和老包装袋都在包材库,员工认为都是包装袋,误将老包装当成新包装使用,当事人在对外发货未严格检查产品包装信息导致,并非主观故意。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销售价3.5元/包,利润0.5元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老包装袋包材库有5796个,当事人制作老包装袋6000个,使用204个,违法所得是204×0.5=102元,货值金额为714元。 两款产品外包装标注品名分别为春饼、烫面春饼,系生产企业命名不同所致,都是以小麦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植物油为主要原料,经配料、开水烫面、和面、醒发、成型、烘培、冷却、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老包装标签中的“复配蓬松乳化剂”未按照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当事人可以提供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应认定为标签瑕疵。当事人按照新包装标签配料生产的春饼,使用老包装标签包装进行销售,产品配料不同,营养成分表不同,应认定为虚假标签。 当事人按照新包装标签配料生产的春饼,使用老包装进行销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老包装标签中的“复配蓬松乳化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进行标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标签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的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二十九、《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条:从轻处罚情节,“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6.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标签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综上,罚没款项5102元上缴国库。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5000.00元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西灞市监处罚2024159号
当事人生产的春饼小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1000元
1000.00元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