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积云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积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81MA2FYL2H9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南秦路1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烟处[2024]第2号
2024年01月15日10时39分,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龙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对叶积云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谷小区2栋55号柴间的仓储间依法亮证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从叶积云的仓储间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雄狮(红老版)99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3条、红旗渠(新版银河)274条、黄果树(长征)74条、泰山(硬红八喜)96条、红双喜(硬8mg)11条、娇子(时代阳光)5条、娇子(软阳光)9条、红双喜(硬)82条、利群(长嘴)6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共计11种664条。因叶积云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前,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了叶积云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叶积云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叶积云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905104452。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经本局立案查明,叶积云,女,汉族,1972年07月14日出生,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浙江省龙泉市八都镇际下村际下035号,居民身份证号是:332524197207142128。目前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南秦路174号经营一家副食品店,店名叫“龙泉市积云烟店”,兼营卷烟,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81MA2FYL2H9L,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330905104452。联系电话:15168005219。上述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雄狮(红老版)99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3条、红旗渠(新版银河)274条、黄果树(长征)74条、泰山(硬红八喜)96条、红双喜(硬8mg)11条、娇子(时代阳光)5条、娇子(软阳光)9条、红双喜(硬)82条、利群(长嘴)6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为真品卷烟(其中,各品种规格质检损耗各0.1条卷烟)。2024年1月1日之前,当事人从多名上门兜售卷烟的人(姓名均不详,讲龙泉本地话,联系方式不详)处以50.00元/条的价格购进雄狮(红老版)99条、以48.0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旗渠(新版银河)274条、以59.00元/条的价格购进泰山(硬红八喜)96条、以68.00元/条的价格购进娇子(时代阳光)5条、以85.0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82条、以2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软红长嘴)5条、以60.00元/条的价格购进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3条、以63.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果树(长征)74条、以90.0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8mg)11条、以9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娇子(软阳光)9条、以198.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长嘴)6条,总计进货金额为39906.0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卷烟后放在其仓储间(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谷小区2栋55号柴间),准备放在其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南秦路174号)进行销售,截止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南秦路174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执法活动视频”,证实了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南秦路174号叶积云的经营场所内查获上述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三:编号为“RJA2401023”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证据四:叶积云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案发前当事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处购进上述卷烟并放在经营场所销售的事实,同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的购进价格。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39906.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的可裁量情形,对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违法程度严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卷烟质量鉴定结果,被处罚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2024年1月22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龙烟处告 [2024]第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属违法程度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9906.00元9.2%的罚款,计人民币3671.35元,上缴国库。
真品国产卷烟雄狮(红老版)99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3条、红旗渠(新版银河)274条、黄果树(长征)74条、泰山(硬红八喜)96条、红双喜(硬8mg)11条、娇子(时代阳光)5条、娇子(软阳光)9条、红双喜(硬)82条、利群(长嘴)6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予以发还(其中,该品牌质检损耗0.1条卷烟,由本局予以现金补偿)。
3671.35元
龙泉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