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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一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1776D88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会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D#公建楼F#地下车库90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5
(2023)沪0104民初98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3-12-04
(2023)沪0104民初98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2
(2023)沪0104民初98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
2023-08-16
(2023)沪0104民初98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
2023-06-26
(2023)沪0104民初98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6
2023-05-22
(2023)沪0104民初98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7
2022-11-28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3-26
(2022)京0102民初1783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10-11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岁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160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当事人主体资质齐全。 当事人经营的修正补肾强身片为药品,其利用互联网发布的修正补肾强身片广告链接,引用了“药师推荐”字样,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修正补肾强身片、李时珍牙科分离剂、远红外治疗贴3款产品,未能提供产品在网页宣传内容的全部广告审查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黑松露雄花鹿鞭饮为普通食品,能够提供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其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链接,宣传“久战不虚,易软?乏力?透支?”字样,但以上字样无法认定宣传疗效,故不认定为违法行为。 当事人同长春市明承商贸有限公司签定有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由该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以上产品的广告服务,广告费用按则收费,每则广告费用1000元整,故以上3则违法广告费用依照合同约定的3000元计算。 综上,涉案药品共涉及广告费用3000.00元。
当事人三款产品发布未经广告审查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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