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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骏铃摩托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海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1MA31A98E8W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西路16-11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集市监处罚〔2023〕539号
2023年3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型号为TDT6046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上述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中,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大于30mm,未合理匹配,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西路16-110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封存1辆与被抽检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MQ-XJZ0001)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MQ-XJZ0001),并告知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剑青陈述,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购进时是合格的,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是因为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安装方式进行了改装。当事人是在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杏林西路16-110的经营场所进行改装的,共改装了3台上述电动自行车,改装项目均为蓄电池。 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2023年2月向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3台,购进价格是1500元每台。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价格是1850元每台,只销售1台给抽检单位,没有销售给消费者。目前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库存2台(含1台抽检备样)。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已售出质量不合格产品的销货款为人民币1850元,上述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总货值为1850*3=5550元,违法所得350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经鉴定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 当事人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远低于3万元,且未实际销售出去,未流入市场,其违法行为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第19项规定的情形。 但2022年12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做出过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条款乙级C档“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2.2倍以上2.7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理建议: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型号为TDT6046Z的电动自行车2台; 2、没收销货款人民币1850元; 3、罚款人民币1276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615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型号为TDT6046Z的电动自行车2台; 2、没收销货款人民币1850元; 3、罚款人民币1276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615元。
12765.00元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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