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山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万辉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5222000070250457X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27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8
(2024)吉01民终478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吉林中山医院
李**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25
(2024)吉01民终478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吉林中山医院
李**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2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吉林中山医院
李**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2-13
(2023)吉0106民初125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吉林中山医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5
2019-05-20
(2019)吉0106民初113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中山医院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卫医罚﹝2025﹞A028号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10000.00元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08
2
长医保罚字﹝2025﹞44号
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1.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2.处损失医疗保障基金数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53801.85元(大写:伍万叁仟捌佰零壹元捌角伍分)。
53801.85元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5-08-27
3
长市监经稽处罚〔2025〕01号
-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一名业务员手中擅自购进德国赫美斯品牌“医用臭氧治疗仪”,未经过指定的采购部门统一采购,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使用“医用臭氧治疗仪”实施“三氧自体血免疫回输疗法”。该设备注册号:国械注册2017第3091615号,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适用范围:用于制备氧气和臭氧混合气体,用于缓解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腰腿痛,应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使用;产品说明书介绍该设备适用范围:该产品适用于制备氧气和臭氧混合气体,该产品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
当事人未按规定购进德国赫美斯医用臭氧治疗仪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