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卢旺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1MA6YWB6G2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卢家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烟处﹝2025﹞第26号
2025年4月29日10时2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郑勇(执法证号:27080252006)、马莹(执法证号:27080252011)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卢家沟村二组卢旺超市,发现当事人樊臣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及办公室文件柜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延安(软)1条,好猫(招财猫1600)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南京(炫赫门)2条,中华(硬)2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0条,中华(细支)13条,共计7个品种40条卷烟。当事人樊臣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由当事人樊臣确认。当事人樊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汉中市南郑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经查,当事人樊臣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卢家沟村二组,经营场所名称是卢旺旺超市,烟草专卖许可证号:610721130416。上述卷烟在汉台区或者南郑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几家商店分批次购进,用来给别人办宴席用,涉案卷烟放在经营场所及办公室文件柜尚未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卷烟代码与当事人的卷烟代码不一致。因当事人樊臣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以及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的有关文件规定,当事人樊臣违法进货总额为1281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经过以上调查,当事人樊臣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物品32位条码登记表、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810元10%罚款,罚款金额1281元。
1281.00元
南郑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23
2
南市监综执处字(2024)65号
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165.2元;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