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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友好区香满笼透汁包子铺(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9MAE1RMAD0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友好办事处友好委友好商店南侧二层楼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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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19号
经查明,伊春市友好区香满笼透汁包子铺于2024年10月15日注册,已经取得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且在有效期内。2025年5月8日本局在对伊春市友好区香满笼透汁包子铺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徐晶在无有效期内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装盘工作。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需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或者上岗工作时,未将健康证明随身携带或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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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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