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南祥湖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MABRCLYC9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李家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70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第(二)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省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94”中“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可以:(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省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94”中“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可以:(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