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秋超市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EEK83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19号底层A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7
(2023)沪0105民初41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煜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锐秋超市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3-07-13
(2023)沪0105民初41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煜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锐秋超市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3
(2023)沪0105民初41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煜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锐秋超市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4
2025-05-30
(2024)沪0105民初122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某某管理所与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0854.7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烟处﹝2025﹞第74号
2025年07月27日10时46分,上海市长宁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19号底层A1法定代表人为王雷的锐秋超市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并在该场所内发现无任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或相关证明的金圣(滕王阁·紫光)0.4条、熊猫(硬经典)0.5条、利群(天外天)0.6条、南京(细支九五)1.1条、黄鹤楼(视窗)1条、芙蓉王(硬中支)0.8条、苏烟(软金砂)1条、牡丹(紫凤凰)0.2条、南京(软九五)0.5条、黄金叶(天叶)0.6条、黄鹤楼(硬平安)0.7条、黄鹤楼(硬1916)0.7条、双喜(硬经典1906)0.9条、云烟(软大重九)0.5条、利群(江南韵)0.6条、黄鹤楼(金典中支)0.1条、芙蓉王(蓝)0.7条、芙蓉王(硬细支)0.6条、红塔山(细支传奇)1.2条、黄金叶(硬帝豪)0.9条、黄鹤楼(软雅韵)1.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0.9条、南京(十二钗烤烟)0.6条、贵烟(跨越)0.5条、贵烟(贵中支)0.2条、贵烟(萃)0.7条、好猫(细支长乐)0.5条,合计27个品种18.1条卷烟和疑似非法生产的苏烟(彩中)0.6条卷烟,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王云初,上述卷烟均用于对外销售。该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证号为:310105202629。因此,其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嫌疑。据此,在上述卷烟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我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请示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现场查获的28个品种共计18.7条卷烟作为物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长烟存通﹝2025﹞第74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玖佰贰拾壹圆伍角。(按违法进货总额10%)
921.50元
上海市长宁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9
2
长烟处﹝2024﹞第50号
2024年07月21日09时55分至10时30分,上海市长宁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19号底层A1负责人为王雷的锐秋超市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310105202629)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利群(夜西湖)0.3条、红塔山(软经典)0.7条、利群(阳光)0.5条,未查见当地批发企业喷码,并不在当地批发企业产品目录内,无法查清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和证明;七星(晶选5mg)1条、MEVIUS(MENTHOLOPTIONYELLOW8)0.4条、MEVIUS(ONE1mg)(条盒硬盒)0.4条、MEVIUS(WINDBLUE)4mg(条盒硬盒)0.4条、SevenStars(Original10)(条盒硬盒)0.5条、KENT紫冰1mg(8888075016377)0.4条、KENT(黄)(条包硬盒)0.4条的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因此,其有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据此,在上述卷烟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我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请示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当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现场查获的10个品种共计5条卷烟作为物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长烟存通﹝2024﹞第50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贰拾捌圆贰角捌分(按违法进货总额8%);2、没收物品:七星(晶选5mg)1条、MEVIUS(MENTHOLOPTIONYELLOW8)0.4条、MEVIUS(ONE1mg)(条盒硬盒)0.4条、MEVIUS(WINDBLUE)4mg(条盒硬盒)0.4条、SevenStars(Original10)(条盒硬盒)0.5条、KENT紫冰1mg(8888075016377)0.4条、KENT(黄)(条包硬盒)0.4条。
28.28元
上海市长宁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