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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福万成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CQY1RR3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双泉村一组(村委会东5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47号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第三百零三条《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一)违法行为较轻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6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 合计人民币1276元,上缴国库。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第三百零三条《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76.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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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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