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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晓宏酒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淑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C4XY849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白灰印刷厂综合楼-5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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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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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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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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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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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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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6日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在位于磐石市河南街白灰印刷厂综合楼-5开办磐石市晓宏酒行,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该店《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4年1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在自家店内用购自四川枫樽酒业有限公司的10斤50°白酒散装、园参(三年生)100 克、枸杞50克、马鹿茸200克和蝮蛇皮20克泡制了一瓶“人参酒”。散装50°白酒购自四川枫樽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园参(三年生)、枸杞、马鹿茸从早市购买,未提供相关购买凭证;蝮蛇皮为当事人亲属赠送,上述泡酒材料均为药食同源食材。 截止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泡制的“人参酒”剩余14.74斤(7.37kg)(带瓶),瓶重6斤(3kg),剩余8.74斤(4.37kg)“人参酒”未销售被依法扣押。“人参酒”销售价格为120元/斤,已售出2斤(1kg),销售收入240元,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共计涉案食品数量:投诉人购买2斤(1kg)+行政强制扣押8.74斤(4.37kg)=10.74斤(5.37kg),货值金额:120元/斤×10.74斤(5.37kg)=1288.8元,违法所得为24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三、没收“人参酒”共8.74斤(4.37kg)。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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