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福裕生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明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268608245X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莲花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农(肥料)罚{2023}11号
经本机关询问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的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肥料,是2023年8月福裕生资经营部以每670元/吨的价格从兰州拉运了8吨,以50元/吨的价格给景古胡丁昊销售了一吨(25袋),以每袋55元的价格零售了50袋,以45元/袋的价格给康乐县凯琪农业服务站销售了5吨(125)袋共计违法收入9625元,2025年9月26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康乐县福裕生资经营部销售未取登得肥料记证号的肥料案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警告;2.处违法所得金额2倍罚款1925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伍拾元)。
19250.00元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3-10-25
2
康农(肥料)立〔2023〕11号
2023年9月26日经请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同意立案。经调查询问当事人,2023年8月福裕生资经营部以670元/吨的价格从兰州拉远了8吨,以50元/袋的价格给景古的丁昊销售了1吨(25袋),以每袋55元的价格零售了50袋,以45元/袋的价格给康乐县凯琪农业服务站销售了5吨(125袋)共计违法收入9625元。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金额2倍罚款1925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伍拾元)。
19250.00元
康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3-09-26
3
(康)市产罚字﹝2023﹞01号
2023年3月14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康乐县福裕生资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店内存放由北京阳光国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懒汉王”牌颗粒氨态氮肥样品2袋(袋/40KG),其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北京阳光国农化工有限公司订货单(2023022808)、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OSY2023060861),订货单显示于2023年2月28日康乐县福裕生资经销部购进北京阳光国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懒汉王”牌颗粒氨态氮肥15吨(40KG/袋、25袋/吨),进货价是1700元/吨、销售价1800元/吨。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500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仅剩余2袋样品)。执法人员对剩余2袋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颗粒氨态氮肥进行了就地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3月20对涉案2袋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颗粒氨态氮肥进行了扣押封存。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就康乐县福裕生资经销部销售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颗粒氨态氮肥行为经请分管领导同意立案后,于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并询问当事人案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康乐县福裕生资经销部销售的“懒汉王”牌颗粒氨态氮肥,其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没收“懒汉王”牌颗粒氨态氮肥(袋/40Kg)2袋。2.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15吨×1700元/吨=25500元)51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15吨×100元/吨=1500元),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600元(大写:陆仟陆佰元整);
30600.00元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