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余小巷羊汤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国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QD8QW1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沙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176号
2023年12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回头看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元谋县元马余小巷羊汤馆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在经营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造成点餐明显浪费的行为。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经营者余国斌于2021年6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2021年7月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沙地村开设“元谋县元马余小巷羊汤馆”,经营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13日下午18点50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元谋县元马余小巷羊汤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就餐场所内未粘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点餐标识,用餐已结束的一包间内餐桌上摆放的剩菜明显浪费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发出《元谋县市场监管局市场检查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