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首选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纪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DBUG745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立新农副产品综合市场2楼5722-F2-B00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5〕397号
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龙眼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龙眼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线椒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线椒的行为,处罚款5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5100元。
51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2
绍柯市监处罚〔2025〕283号
当事人将普通粉丝宣称为龙口粉丝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杭州老八样”、“杭州老八件”为不同产品,但其外包装使用了同一个商品条码,不符合GB 12904-2008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骏达如意吉祥包宣传不含防腐剂,但未定量标示防腐剂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25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将普通粉丝宣称为龙口粉丝进行销售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291.3元;3、没收违法所得8.7元。共计罚没款300元。当事人销售的“杭州老八样”、“杭州老八件”不符合《GB 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4.2.1.2“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之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的函》等法律法和各项规定,均未有对经销商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销售“杭州老八样”、“杭州老八件”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骏达如意吉祥包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91.3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3
绍柯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26号
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立新农副产品综合市场2楼的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首选超市(个体工商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规定的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首选超市(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