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商业城干荣箱包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干荣 | 注册资本:8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9H4K32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商业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3]21号
经查:2023年6月1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带有“FILA”(斐乐)商标标识的双肩包50个、单肩包100个、手提包50个,并在其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商业城二楼西五厅的“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商业城干荣箱包商行”对外销售。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满景(IP)有限公司“FILA”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其进货价格为:双肩包30.00元/个、单肩包10.00元/个、手提包12.00元/个;销售价格为:双肩包40.00元/个、单肩包25.00元/个、手提包20.00元/个。 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去带有“FILA”商标的双肩包43个、单肩包44个、手提包45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违法经营额共计55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 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2023年7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计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现场情况。
4.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计六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销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购进时间、进货来源、进销货价格、销售情况和违法经营额的违法事实。
5.2023年7月11日,“FILA”商标的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的授权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委托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请求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等打假复印材料一份计二十一页。证明满景(IP)有限公司拥有“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做为知识产权维权代理人的情况。
6.2023年7月13日,“FILA”商标的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计一页。证明当事人所经销的带有“FILA”商标的商品系侵犯满景(IP)有限公司“FILA”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违法事实。
7.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计三十八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违法经营额的情况。
8.2023年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