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字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发根 | 注册资本:5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2MA39Y0T00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城南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食处罚〔2025〕4号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给予处罚。
35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