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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北方人馒头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海青注册资本:4.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FHTGWX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彭思镇方港村七组1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从河南省沈丘县以260元/件的价格购进“田野”甜源糖复配甜味剂1件(9袋/件),用于加工制作食品,并以馒头0.5元/个、菜包子1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2月2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①《检验报告》(NO:F26010329)显示:馒头,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7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82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9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显示上述馒头为不合格食品;②《检验报告》(NO:F26010330)显示:菜包子,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4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6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9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显示上述菜包子为不合格食品。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6〕012号)及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6010329、NO:F26010330),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田野”甜源糖复配甜味剂使用及制售食品销售台账,据当事人自述,因听说案涉“田野”甜源糖复配甜味剂可以增加馒头和菜包子的甜味,才于2025年11月开始使用案涉“田野”甜源糖复配甜味剂用于加工制作馒头和菜包子,之前从未使用过该类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经营。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共使用案涉“田野”甜源糖复配甜味剂1袋,用于生产馒头和菜包子共计30天,平均每天加工制作馒头90个、菜包子80个,该批馒头和菜包子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馒头0.8kg、菜包子1.3kg),销售价格馒头0.5元/个、菜包子1元/个,销售货值金额37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经营馒头和菜包子过程中合法必要支出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材料,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故不予扣除,认定违法所得为375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50元; 2、没收“田野”甜源糖复配甜味剂8袋; 3、罚款10000元。 ?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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