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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福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5MA0FXJPU78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东良镇唐庄村村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隆市监处罚〔2026〕13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邢台福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当前使用的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编号:起27冀E00456(21)),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前改正。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仍未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邢台福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当前使用的特种设备为门式起重机一台,型号规格:MHH32-32 A3,使用登记编号:起27冀E00456(21),投入使用时间:2021年9月30日,定期检验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7年9月。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邢台福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等材料,无法现场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前改正。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公司仍无法现场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裁量基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整。
20000.00元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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