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刘家场东兴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荣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EQK222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老百纺院内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老百纺院内5号)从事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销售。2023年4月21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松滋市刘家场东兴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食品货架上摆放有白桃味苏打气泡水待售,数量:3瓶,销售价格:2元/瓶,生产日期:2022年3月11日,保质期:9个月,截止检查之日超过保质期130天;茶果味茶饮料柠檬红茶待售,数量:1瓶,销售价格:5元/瓶,生产日期:2022年2月17日,保质期:9个月,截止检查之日超过保质期154天;茶果味茶饮料柚子绿茶待售,数量:1瓶,销售价格:5元/瓶,生产日期:2022年3月4日,保质期:9个月,截止检查之日超过保质期137天。货值金额共计16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松滋市刘家场东兴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