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秀君熟食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秀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21MA1A103W4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世纪村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东市监处罚[2023]16号
经查明,2023年3月13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进货经营粉肠经检测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于2023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和异议。当事人称该粉肠从鸡西市鸡冠区新华市场一楼鸡西市鸡冠区新华市场同乐香肠摊床进货(执法人员已核查属实)。当事人经营的粉肠进货量:10斤;进价:10.7元/斤(通过核查情况属实),共计107.00元;销售价:15.00元/斤;货值金额:150.00元。其中用于抽样检验1.2kg,以15.00元/斤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均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完毕,至案发,销售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共进该批次粉肠1次。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这批粉肠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亚硝酸盐,mg/kg;标准要求:≤30;检验结果:33;单项判定:不合格。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够提供自己单位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生厂商出厂检验报告的相关手续,能提供、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粉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记录在现场笔录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3年4月28日,经过再次检查了当事人进货验收记录,能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情况及复查台账记录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供述的进货经营该亚硝酸盐超标粉肠的违法事实;
3、调查笔录1分;证明事项:供货商供述的进货经营该亚硝酸盐超标粉肠违法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及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及方式;
6、食品小经营备案表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事项:告知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粉肠事宜;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