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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下邳苔干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宇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4703593519U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古邳镇邳睢路2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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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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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睢市监处罚﹝2024﹞00426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12月1日于邳州一广告经销部制作75个“苔干菜”包装袋,后生产75袋“苔干菜”,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某公司。因当事人对产品标签把关不严,导致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出现错误。经执法人员核实、计算,上述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75元,违法所得为375元。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在执法人员进行举报核查之前已停止经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给予消费者赔偿,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涉案产品标签上对能量营养参考值的标识错误亦不存在着重强调、夸大或者虚假标识产品的某一信息,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附件2.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附件2.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罚款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2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00.00元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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