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麻栗坡县马街薛世兰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世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LB4PC5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马街乡马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3〕16-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直在麻栗坡县马街乡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从文山市如爱洁日用百货经营部购进并由该公司业务员配送到麻栗坡县马街薛世兰食品店①拉芳营养柔顺护理洗发露,生产厂家: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1月17日,生产许可号:粤妆20160263,生产批号:1445164,净含量:400ml,购进数量:1件(12瓶/件),购进价格:18元/瓶,销售价格:22元/瓶;②小浣熊金银花祛痱花露水,生产厂家: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2月17日,生产许可号:粤妆20160005,生产批号:XIB186,净含量:195ml,购进数量:7瓶,购进价格:10元/瓶,销售价格:13元/瓶。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在其经营的麻栗坡县点雅阁养生馆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登记台账并定期检查其经营的化妆品,致使上述拉芳营养柔顺护理洗发露1瓶、小浣熊金银花祛痱花露水3瓶等2个品种4瓶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至2023年5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市场检查中查获,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54.00元,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未销售出,未取得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①“拉芳营养柔顺护理洗发露”(生产批号:1445164)数量:1瓶;②“小浣熊金银花祛痱花露水”(生产批号:XIBI6)数量:3瓶;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予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3.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款共计伍仟元整(¥:5000.00)。 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