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易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744193626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北环西路建城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1
(2022)浙0784民初407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永康市冠冠超市,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2
2022-08-30
(2022)浙0784民初407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5-23
2016-05-23
(2016)浙0783民初22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与陈**、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167.4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86号
本案由多起举报并案调查,具体经过如下: 1.首次举报与立案: 2026年2月9日,本局收到举报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及相关材料。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称,其购买的由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的“龙江源人参酒”(生产日期:2024年3月19日),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的问题。举报人具体指出,该产品配料表中使用“基酒”“液态酒”等不规范用语,未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同时认为该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及固形物含量,请求本局依法查处。 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北环西路建城村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生产的“龙江源人参酒”已全部销售,现场无库存。后续生产的同品种产品(新批次)已使用规范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通知书》。 2026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易舟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涉案“龙江源人参酒”(生产日期:2024年3月19日)系其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标签存在配料表未按规定标注真实属性名称、复合配料未展开原始配料、固液两相食品未标注固形物含量等不符合GB 7718标准的情形。法定代表人何易舟陈述该问题系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对标签标准理解不到位所致,该批次产品在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易舟前已全部售出。发现问题后,当事人已主动对标签进行整改,重新设计符合标准的标签,后期出厂产品均使用新标签。 2.并案调查: 2026年3月31日,本局收到举报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称,其购买的由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三宝酒”(生产日期:2022年3月19日),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的问题。举报人具体指出,该产品配料表未标注真实属性名称、复合配料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等问题,请求本局调查处理。 经核查,该行为与已查明的事实性质相同,系当事人在不同产品上出现同类标签不规范问题。为查明违法行为的一致性与连续性,本局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将该举报内容并入本案一并调查处理。 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北环西路建城村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9日生产的“东北三宝酒”已全部销售,现场无库存。当事人现已不再生产该款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通知书》。 2026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易舟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易舟承认:其公司曾生产涉案“东北三宝酒”(生产日期:2022年3月19日),该批次产品标签存在配料表标注不规范等问题。该产品系按订单生产,具体生产数量及销售金额因相关台账已于2024年4月左右销毁,无法提供。销毁台账原因为当事人认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一)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江源人参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龙江源人参酒”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以上合计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二) 黑龙江省龙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东北三宝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该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处罚如下: 1.不予行政处罚。
5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