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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龙岗镇民隆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小连注册资本:3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2MACBDP2L2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赣州市兴国县古龙岗镇龙岗村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3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委托宁都县的青宁广告制作含有上述内容的海报两张并张贴在店里的。海报制作费用是1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对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 2.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计叁千玖百元。 3.对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壹千叁百元。 以上罚款合计壹万伍千贰佰元整。
152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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