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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毅恒便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彩俊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628MA9L8N3K1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贾滩乡郑台行政村大武庄北头路南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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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市监处罚〔2026〕123号
因当事人鹿邑县毅恒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我局于2026年06月0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新华主办、姚红军协办。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鹿邑县毅恒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8MA9L8N3K1G 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贾滩乡郑台行政村大武庄北头路南3号 经营者:彩俊丽 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0925****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贾滩乡桑园行政村桑园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05月26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局执法稽查股转交的鹿邑县烟草局案件移送函(鹿烟移【2026】第45号)案件材料显示,当事人鹿邑县毅恒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根据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具有管辖处理权。鹿邑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我局的案件显示,2026年05月25日,在市场检查中,鹿邑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贾滩乡郑台行政村大武庄北头路南3号对彩俊丽的经营场所进行了亮证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当场查获违规卷烟共计27个品种46.8条。其中,云烟(紫)4.3条、中华(硬)2.3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2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2条、天子(金)1.7条、黄金叶(乐途)3.4条、玉溪(软)2.2条、黄金叶(乐途硬)1.4条、红旗渠(天行健)2.8条、黄金叶(黄金眼)1.7条、黄金叶(金丝路)1.5条、黄鹤楼(软蓝)1条、利群(软蓝)1.7条、黄金叶(软盛世金典)1.3条、芙蓉王(硬)1.2条、黄金叶(红火)1.6条、双喜(硬经典1906)0.3条、双喜(莲香)0.3条、金圣(滕王阁·紫光)2.5条、黄金叶(爱尚)5.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2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4条、黄金叶(商鼎)1.4条、黄山(红方印细支)2.1条、泰山(颜悦)0.9条、云烟(细支云龙)0.6条、贵烟(跨越)0.3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上述卷烟为真品。以上卷烟由鹿邑县烟草专卖局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2026年05月25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鹿邑县烟草专卖局查获27个品种46.8条卷烟,涉案金额8587元。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鹿邑县烟草专卖局盖章确认的案件移交函(鹿烟移【2026】第45号),证明了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案件材料的份数。 证据二:鹿邑县烟草局移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性别、年龄、住址。 证据三:鹿邑县烟草局移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收购、销售卷烟的数量、地点、时间。 证据四:鹿邑县烟草局移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1份,表明了涉案违规卷烟数量、收购卷烟的事实。 证据五:鹿邑县烟草局移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表明了当事人检查地点、当场查扣香烟的品牌、型号、数量和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据六: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各一份,表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检查地点、当场查扣香烟的品牌、型号、数量与烟草专卖局移送的该案件一致的事实。 案件性质: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以上书证反映情况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自由裁量案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听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通知》10.18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2146.75元,上缴国库。
2146.75元
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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