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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嘉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1MACB58LP6E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夏家边家园2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监委处罚〔2026〕9号
经查,当事人为无锡市经济开发区融科玖玖世家、融科玖瑞尚城的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我局在2025年9月4日对上述项目的维保质量抽查发现:设备注册代码31103202112015120009的电梯主要存在:1、轿厢侧油杯毛毡不吸油;2、制动器动作状态监测装置反馈信号短接;设备注册代码31103202112015110029的电梯主要存在:轿厢侧油杯毛毡不吸油;设备代码为31103202112013110066主要存在:轿厢及对重侧油杯缺油。 根据维保记录,当事人在2025年8月26日对涉案1台(设备代码为31103202112013110066)电梯开展了维保工作,在2025年8月27日对涉案2台电梯(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3202112015120009、31103202112015110029)开展了维保工作,所有维保结论均为正常,未反馈任何问题。 现查明,当事人同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分别签订了玖瑞尚城13台电梯、玖玖派16台电梯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为上述电梯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其中包含有涉案的3台电梯。合同约定玖瑞尚城所有电梯的维保费用为56000元/年,平均179元/台/次,玖玖派所有电梯的维保费用为70000元/年,平均182元/台/次。但因签订的电梯维保服务分为半月维保、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及年度维保四种形式,维保费用为每台每次的收费均价,其中还包含应急抢修等费用,故仅根据维保费均价无法统计清算出涉案电梯的维保费用,也无法计算涉案电梯的维保利润。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调查结束前完成了整改工作。
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2
锡山市监处罚〔2025〕X00126号
经查,当事人为锡山区东亭街道桑达园252号电梯的维保单位,维保合同期限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9日。2025年6月19日,经江苏中质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抽查,发现桑达园252号电梯存在导靴上油杯缺油不符合TSGT5002表A-1中序号13项的要求、轿厢应急照明失效不符合TSGT5002表A-1中序号16项的要求、6月16号维保记录中上传的照片与实际现场照片不符。 现查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于2025年6月16日维护保养时未发现导靴上油杯缺油、轿厢应急照明失效的问题,因电梯门禁问题未进入轿厢、轿顶、底坑维护保养。 另查明,当事人维保的涉案电梯维保费用2500元/年,按一年维保24次计,每次费用104元,故违法所得104元。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2、罚款10000元; 共计罚没款10104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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