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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六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5MA0Q82AB3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三区塔日根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乌市监处字〔2025〕24号
2025年9月17日,在本局308室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王学峰、营业员张玉慧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后得知由于店内管理松懈,导致营业员存在侥幸心理,造成多次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行为案进行核实,确认了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1000.00元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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