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金利来五金日杂百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秀丰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5T7N82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营城子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营所处罚〔2024〕17号
经查,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金利来五金日杂百货商店于2023年10月11日以每个15.00元的价格,从流动送货车购进樂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6个,购货款240.00元,购进后以每个25.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进货时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023年11月13日,抽样时樂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库存量为16个,其中2个作为抽样的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库存量的货值金额为400.00元,由于当事人未留存经检验不合格的13个产品进行调货的货物票据,视该情节为销售行为,销货款325.00元,获得违法所得130.00元。
2024年1月8日我局接到局市场科案件线索移交单,在县局组织的2023年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金利来五金日杂百货商店所销售的樂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所检项目中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和机械强度-耐冲击性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依据《吉林省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JZ230211JD0424。根据检验报告结论我局认定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金利来五金日杂百货商店所销售的樂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为不合格产品。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的较轻违法程度(1)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未将此批检验不合格樂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流入市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建议对当事人较轻处罚,拟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樂王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个;
2、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
3、处1倍罚款400.00元;
4、罚没款合计:530.00元。
4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