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浙商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江元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6974417881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宾水西道天津师范大学学者公寓5-1-1704室(存在多址信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青市监武处罚〔2025〕87号
经查,1、在当事人的烹饪加工间的塑封包装山药1根,没有标识。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及包装箱照片,产品包装箱上有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该产品由河北省蠡县振河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河北省蠡县江峰麻山药农民专业合作社包装,当事人购进的山药应当为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故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符合规定。
2、在当事人的副食库内发现1袋已结块的蒜香粉,据当事人所述,蒜香粉结块是因为使用和保存不当。蒜香粉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为请置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条件保存,在检查时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导致没有保存好该产品,致使其产生结块现象。当事人存在未按照食品国家标准落实过程控制的行为。
3、当事人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18项中第三至六项、第十至十一项、第十三至十八项分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中4.2.5项 “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侵入。”、4.8.3项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排气口外应加装易于清洁的防虫筛网。”、4.10.1项 “应设置专用废弃物存放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与食品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4.11.5项“用于盛放和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能明显区分,分开放置和使用,避免交叉污染。”、5.4.3 项“贮存过程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10.1 项“应保持餐饮服务场所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10.3 项“应根据需要配备适宜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如灭蝇灯、防蝇帘、风幕机、粘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11.2.5 项“从业人员个人用品应集中存放,存放位置应不影响食品安全。”、13.5.2 项“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等。
4、在当事人的副食库内发现未拆封的利民甜面酱,生产日期为2024/07/29,保质期为12个月;二氧化碳末次充装日期为2024/08/06,保质期为12个月。据当事人所述,其在2025年9月4日领用利民甜面酱3桶,9月5日开餐,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于9月6日由厨师长发现并报告食品安全管理员,因开学工作繁忙,未及时处理,一直存放于周转库,亦未做出明显标识。当事人使用的二氧化碳现场检查时已无气体,当事人在上学期末使用完后未及时更换,本学期开学后未使用。当事人称每天检查周转库,截至检查时一直未处理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对于当事人周转库出库过程,当事人称出库过程仅为班组负责人去周转库固定货架上领取调料,故该产品处于随时可使用的状态。据当事人所述,当事人区域过期的利民甜面酱仅1桶,还未开封使用。据当事人提供的单据,利民甜面酱的单价是25元/桶,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为25元。
1、警告;
2、没收利民甜面酱1罐;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