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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恒德轩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曼曼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5MAD7NCAC7N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滨河西路锦德瑞宾馆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家川)市监罚〔2026〕27号
2026年8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委托代理人袁彩霞进行询问调查,委托代理人袁彩霞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辅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执法人员询问得知,食品安全总监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未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后厨食品原辅料日常管理缺失,导致过期食品原辅料在生产加工区域存放并被使用。经执法人员再次核实,因该公司承接宴席主要以各式炒菜为主,出汤面单量较少,涉案“一品鲜(酿造酱油)”东古酱油共购进1瓶,购进价13元/瓶,共计货值金额13元,是该公司后厨面点间专用于出汤面臊子日常调味调色使用,放在操作台上是便于使用,近一个多月只使用过一次,使用了一小勺制作了出汤面臊子一份,成品为两窝出汤面,每窝售卖52元,共计违法所得104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辅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对张家川县恒德轩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4元; 4.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详见《财物清单》编号:(张家川)市监扣[2026]10号);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肆项,罚没款合计5104元,大写伍仟壹佰零肆元整。
50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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