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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地瓜好优多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次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3MA6H13306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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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处[2023]101号
经查明,该购物中心经营的“众人品小香米”大米是从晴隆县汇沣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晴隆县汇沣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销货单。销货单显示:该购物中心共购进涉案大米5袋,进价为50元每袋。自购进“众人品小香米”大米后该购物中心以每袋5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被查获,共售出2袋,故涉案“众人品小香米”大米货值金额为:55×5=275元,违法所得为:(55-50)×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市场主体资格。 2、《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一份,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扣押当事人用于经营的有关财物是按规定批准实施的书证和当事人经营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楚、不明显,不能辨识是何年何月何日生产的大米的事实。 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2023第01号),用于证明当事人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4、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大米的购销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晴隆县汇沣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质、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情况。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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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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