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健鑫堂鹿业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长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7QCYW8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北环路与盘古大街交汇处西行三百米道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6〕2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鹿肉是在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屠宰场内农户手中购买,每日现卖现进,通过抖音直播销售给投诉人,当事人购买鹿肉时未向农户索要进货凭证,现无法确定鹿肉是从哪个农户手中购进,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3月6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投诉人共计购买五斤鹿肉,花费345.00元,经执法人员与投诉人核实,当事人已退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针头为当事人故意放入。当事人鹿肉的进价为45.00元/斤。因此,此案货值金额为345.00元,违法所得为120.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鹿肉是在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屠宰场内农户手中购买,每日现卖现进,通过抖音直播销售给投诉人,当事人购买鹿肉时未向农户索要进货凭证,现无法确定鹿肉是从哪个农户手中购进,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3月6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投诉人共计购买五斤鹿肉,花费345.00元,经执法人员与投诉人核实,当事人已退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针头为当事人故意放入。当事人鹿肉的进价为45.00元/斤。因此,此案货值金额为345.00元,违法所得为12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鹿肉中含有针头,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出现问题后积极为消费者办理退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综上,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2.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20.00元。
请审批。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