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喜鹏 | 注册资本:5405.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2MA1W49PT01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新路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1
(2025)苏0582民初7916号
劳动争议
刘**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3
(2025)苏0582民初7916号
刘**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
2025-06-03
(2025)苏0582民初7916号
刘**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4
2025-01-06
(2024)苏05民终1618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安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8-02
(2023)苏05民终70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6-16
(2023)苏0582民初6457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安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7
2023-05-25
(2023)苏0582民初15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8
2023-03-27
(2023)苏0582民初15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9
2023-03-15
(2023)苏0582民初15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10
2023-03-07
(2023)苏0582民初15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04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安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1
2022-02-22
(2022)苏0582民初1223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09
2021-10-08
(2021)苏0582民初1309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崔**、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港关缉违字(2020)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港海关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港关缉违字[2020]0022号庄信万丰(张家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FranckGuo,住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新路9号。海关注册编码3215940D00。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委托有限公司向上海外高桥海关申报进口1票原产于美国的设备,报关单号221,成交方式CIF,申报品名一为分散器,申报商品编号8479820090,申报数量4台,申报总价533366.88美元;申报品名二为研磨机,申报商品编码8479820090,申报数量3套,申报总价1115783.12美元。2020年5月20日,金港海关稽查部门对其稽查发现,该票进口货物运保费19403.91美元未向海关申报。经查,该票货物系当事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美国公司采购,合同号为PA201807251615,合同约定设备总价为1649150美元,并不迟于2018年12月21日在美国诺福克港交货,运保费在不超过22675美元以内按实际发生结算。当事人分4次支付该合同1649150美元货款外,2019年3月1日对外支付运保费19403.91美元;2019年4月12日,对外支付备用信用证费用6824.52美元。上述备用信用证费用属于融资产生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计入完税价格。发生运保费漏报情事原因系当事人公司前期人员变动较大,相应制度流程不够健全,导致公司内部采购、关务、财物人员的工作衔接不够紧密,主合同相应货运条款不够明确,关务人员未能识别清楚货运条款,财物未及时将运保费等补款信息反馈到关务导致。综上,当事人上述运保费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造成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经金港海关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人民币1328.602998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428589万元,应缴税款208.836457万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的1.2%。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5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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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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