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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启冠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储明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MAC41W3C2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1号1.2.3幢(安吉兴华电力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4月24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第二季度安吉县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任务中,委托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家具进行了监督抽查。2025年9月1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2025JJZ-005的由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对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家具经检测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现场除备样外未发现同批产品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受理并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异议受理通知书,委托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在备样样品上针对结构安全孔及间隙进行复检。2025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编号为250160220325的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对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家具经检测的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儿童家具经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5JJZ-005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依据《2025年安吉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结构安全孔及间隙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根据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50160220325的检验报告显示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儿童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证据材料,态度良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调查过程发现,当事人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5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综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485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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